截止至2019年9月19日,财税2015年78号文件没有被废止。
财税2015年78号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没有废止。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
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根据目录,利用农林剩余物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虽然属于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但纤维板、刨花板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同时,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此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几项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政策导向不明。
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申请为纳税人自我陈述和提供证明材料,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有了要求。这是简政放权取消行政审批认定后的新趋势,但是部分企业只看到了享受优惠更加便利的一面,对相应的税收风险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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