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每个县数据不是完全一样,但误差应该不超过20%。该数据仅仅指行政编制,不含参公和事业编。
1,县委办22人;
2,组织部19人;
3,宣传部11人;
4,统战部7人;
5,政法委10人;
6,县直机关工委5人;
7,纪委57人;
8,信访局8人;
9,老干局6人;
10,台办3人;
11,编办14人。
12,县府办27人;
13,发改局14人;
14,经信局20人;
15,教体局12人;
16,科技局10人;
17,民政局13人;
18,司法局14人;
19,财政局18人;
20,人社局24人;
21,国土局15人;
22,住建局18人;
23,交通局14人;
24,水利局11人;
25,农业局11人;
26,商务局14人;
27,文广新局9人;
28,卫计局20人;
29,审计局26人;
30,环保局10人;
31,统计局9人;
32,市场监督管理局46人;
33,安监局11人;
34,综合执法局12人;
35,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8人;
36,退役军人事务局10人;
37,妇联7人
38,总工会6人;
39,科协6人;
40,工商联6人;
41,法院96人;
42,检察院58人;
43,街道办45人;
44,乡镇40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