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和各类合同签订工作。
2、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特殊情况需变更招标内容的,须按审批程序由原审批部门转报经区政府批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3、实行项目合同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4、实行项目监理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全部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作用。
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政府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此类项目应当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按照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2、所谓“一事一议制度”,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