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户口迁移要在当事人的配偶及当地的集体都同意接收当事人的的前提下,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才可以随迁。
一、二婚孩子户口迁移的流程如下:
1、首先带上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还有其他证件及资料。
2、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科申请迁入户口,并填写未成年子女随迁单.然后再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并注销原户籍的。
3、接着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二、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和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四条被、的犯人,被分子和其他依法被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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