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有效吗

如题所述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通常被认为无效,案件由法院进行管辖。
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和诉讼的,发生争议时,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或起诉的,仲裁条款无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被申请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仲裁;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无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裁或审协议无效,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管辖。但一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委有权仲裁;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双方当事人上述关于仲裁约定的内容无效,且双方当事人也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应适用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条件有: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和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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