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汽油,工商部门能否处罚

如题所述

个人认为: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成品经营的,具体的争论在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生混淆。我认为,应当由工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理由1: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成品油市场的专项法规。部令规定,成品油经营资格,无论批发、零售、仓储都应由商务部门审核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争论在于,部令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仅有禁令,并没有具体的罚则。而且,此条中,并未列明所说证照的内容。依据部令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务部门撤销的是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所以商务部门处罚的应当是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经营行为,而对营业执照无权进行约束。
   理由2:对于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来说,个人没查找危险化学品名录里是否含有各类标号的汽柴油,而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是是否符合国务院令约束的依据。国务院令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看出,国务院令约束的其实也是各类经营许可证,未对营业执照做出约束调整。
   所以:无论成品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无论他所需要办理的是《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还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他从事的都是经营行为,而经营行为的有法律效力的直接约束证件就是营业执照。而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无照经营类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详细规定,且《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都规定,由工商机关对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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