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记分周期内最多能扣11分,满12分就要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3、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3、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4、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2、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综上所述,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记分周期内最多能扣11分,满12分就要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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