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法人类型的区分首次采用什么三分法

民法典对于法人类型的区分首次采用什么三分法

民法典对于法人类型的区分首次采用三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有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人的种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据公法规范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凡依据私法规范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和不同的诉讼管辖。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为由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财团法人,指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
3、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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