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规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符合的条件有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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