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三嫖娼结束,走出门就被两个“便衣”叫住了:“我们是派出所的,你嫖娼违法了,应该罚款5000元,现在赶紧把罚款交了,就不追究你责任了。”
“能不能少点儿,我现在也没那么多钱啊?”张老三摸着自己的兜儿说。见张老三没有顺利给钱,其中一名“便衣”拿出电话,拨通了“队长”的电话,并向“队长”汇报现场情况。张老三和“队长”通了电话。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队长”同意张老三交3000元了事。之后,两名“便衣”就让张老三离开了。
事后,张老三越来越觉得不对劲儿,于是选择了报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两名“便衣”和“队长”冒充警察“抓嫖”,以对“嫖客”罚款为由骗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有些人会说,另外三个人为什么是招摇撞骗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呢?招摇撞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79条之中,所惩罚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尤其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其主要的落脚点在于“冒充”以及“骗”上。在骗取被害人钱财的同时,还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被害人对于钱财的给付在表面上是基于受骗而“主动”给的。
而敲诈勒索罪规定在刑法第274条之中,主要打击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胁迫的方式,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敲诈”,也就是如果你不给我钱,我就会怎么怎么样。被害人给予钱财是基于恐惧而被动给的。
像本案的这种情况,两名“便衣”和“队长”明显地冒充了人民警察,同时,张老三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主动”给钱以逃避处罚、而非基于恐惧而被动给钱。毕竟,中间还有一段讨价还价的过程呢,而是即便张老三不给钱,对方也不能拿他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