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赡养老人可以填公婆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个税赡养填写规定:
1、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2、父亲母亲都填,有一个满60周岁就可以了。或者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是指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5、总之因为女婿、儿媳不是相关规定的法定赡养人,而是协助对方赡养对方父母的协助人。被赡养人是自己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非婚生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并不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被赡养人。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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