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集合成交价肯定是大于或者等于卖方的卖出价,也小于或者等于买方的买入价。如果不符合这两条基本原则,集合成交为0。比如说有个可转债,卖方只有一个卖出价是101元,买方只有一个买入价是100元,那么无论集合成交价开在什么价格,都无法满足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最低的卖出价大于最高的买入价,这个时候就不产生集合成交。很多可转债开盘的时候没有集合成交量就是这个原因,这是很好理解的。
如果反过来,买方价格101元,卖方价格100元,那么成交在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价格:100.5元,如果卖方的数量比买方多,那么在卖方里有一部分成交,这个时候就会按照时间优先原则了。
但实际上没那么简单,我们模拟一个实际的例子看看:
我们假定在集合成交前,价格100.10的买方有1手,卖方有1手,100.09的买方有2手,卖方有3手,其他价格如图所示。那么集合竞价究竟开在什么价格呢?这里有个原则叫成交量最大原则。我们具体来看看是怎么成交量最大的?
我们假定开盘价是100.04元,那么买方有17手都大于等于这个价格,而卖方有10手都小于这个价格,最终成交10手;如果开盘价是100.05元,那么买方有13手可以成交,卖方有12手可以成交,结果成交12手;如果开盘价是100.06元,那么买方有11手可以成交,卖方有15手可以成交,结果成交11手。最终因为100.05元的成交量12手大于100.04元的10手和100.06元的11手,按照成交量最大原则,最终开盘价是100.05元。
那买方13手里哪1手没有成交呢?先按照价格优先,100.06-100.10元的11手全部成交,100.05元的2手里,再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了时间早的这1手,时间晚的这1手最终没有成交,这就是个别用户质疑的我明明价格和集合成交价一模一样为什么我就没有成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