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文的紧急程度。

如题所述

【答案】:公文的紧急程度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以确保紧急公文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公文行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电报紧急程度办结时限为“特提”1天内,“特急”3天内,“加急”5天内,“平急”10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标明“在×日×时送达”。紧急程度在公文左上角标注。公文标题内有“紧急”二字的,如“关于某某紧急通知”,也应视同急件处理。
按办理的紧急程度划分,公文分为特急公文(特急)、紧急公文(急件)、常规公文(平件)。
特急公文,是指事关重大而又十分紧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紧急公文,一般也是涉及重要工作需要急速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常规公文,是指可以按正常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但常规公文也要及时办理。
从机关公文处理的具体实践来看,紧急公文一般都以电报的形式发送,运用红头文件发送的情况较少,因而红头文件一般不标注紧急程度,个别文件确需标注紧急程度时,应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第1行已标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则标注于第2行。或者在文件上加盖“特急”、“加急(急件)”章。
至于电报一般都比较紧急,应按要求标明紧急程度,具体标注位置按电报格式的有关规定处理(电报格式中有标注“等级”即紧急程度的固定位置)。电报的各种紧急程度办结时限为“特提”1天内,“特急”3天内,“加急”5天内,“平急”10天内。
标注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一是不急的公文却标注了紧急程度。二是标注位置随意性大。三是公文中未标注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却按照紧急公文催办。四是纸质公文标注的紧急程度错用电报格式的紧急程度。五是标注有紧急程度的公文却未体现紧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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