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使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
4、应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以及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代所聘用员工支付的诉讼费用。
但是,雇主责任保险通常不保障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合同项下的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
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1、公众责任保险
投保人可就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在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承担的公众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投保。
2、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既包括以合同为基础和承保条件的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不受合同关系限制的产品侵权责任。
3、雇主责任保险
各类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均有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负责赔偿的义务,故都适宜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风险不同,承保时内容各不相同。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通常要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会考虑如下因素: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的高低。
此外,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