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我用案例告诉你

如题所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群聊等各种即时通讯工具让人与人的沟通交流更加方便快捷。但是,有人却利用微信群发布一些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网络秩序。
      案例介绍
      2022年7月中旬,西安灞桥警方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多个微信群发布了大量招嫖信息,且涉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影响非常恶劣,甚至已经对青少年造成危害。
      7月25日,灞桥警方成功抓获嫌疑人欧阳某忠与欧阳某豪。
      嫌疑人欧阳某忠主要从事室内外装修工作,一有空闲时间就利用微信主动加群,近半年时间加入数十个微信群,涉及群内成员超过3000人,并在微信群内发布招嫖信息,为犯罪团伙“引流”。
      嫌疑人欧阳某豪,使用微信号主动添加400人以上的微信群十余个,也是通过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为犯罪团伙“引流”,涉及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欧阳某忠、欧阳某豪的行为涉嫌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8月10日,犯罪嫌疑人欧阳某忠、欧阳某豪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律解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社交网络和软件,本是为了拉近彼此的距离,让大家沟通更方便顺畅。但一切美好便捷的东西,若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便容易成为滋生罪恶的温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警方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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