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生考公务员能考什么级别的

如题所述

作为本科毕业生试用一年期满后,如果试用期任职考核合格后,就可以任命为科员。
  一、《国家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规定: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三、《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规定: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1.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2.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3.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4.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5.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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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成绩合格后可以任命为科员。

一、本科即大学本科,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般由大学或学院开展,极少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已经开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本科教育重于理论上的专业化通识教育,应用型本科侧重于应用上的专业教育和实际技能教育,学生正常毕业后一般可获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二、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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