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地方行政编制管理对于公务员系统职务任免的约束机制

如题所述

地方行政编归省编办管,政法专项编制由中央政法委批,不是一个主管部门,没有办法转。
1982年11月10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政法专项编制、行政编制都是公务员(部分行政编制如工青妇科是参公群团机关,与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参公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不是公务员。以上所有编制都要编办核准审批。组织部一般下管两级干部,如县里头正处,县委组织部就管到全县的科级干部;地级市为正厅,下管两级就是副处、正处及副调、调研员。一般情况,组织部除管上述级别干部任免外,还管党委系统全部公务员任免,及人大、政协、政府里的领导干部。人事局管事业编干部,还管政府系统里科员公务员(政府系统除组织部管的干部以外的全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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