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如题所述

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核心机构。它承担着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决策的重要职责,与公司股东大会各自独立行使职权,不能互相替代。

对于企业规模,超过100人的公司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则设立职工大会。分公司、分厂等也需相应建立相应级别的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每届任期3年或5年。

召开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需过半数同意。大会通过的决议需符合法规,如有需要修改,需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进行工作。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可组织联席会议处理临时问题。大会经费由企业管理费承担,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代表需遵守规定,代表职工利益并接受监督。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特定的职权,如审议企业发展计划、监督企业经营和管理,选举职工董事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则主要审议议案和企业合同,以及选举协商代表等。非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则聚焦于听取报告、审议合同、监督费用缴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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