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做会计老师讲的与我理解的不同,所以纠结,再次确认,例:9月申报所属期是8月的,工资为8月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实发工资是7月份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是8月应交个税还是8月实际缴纳的个税(实际缴纳的是7月份工资的个税),请求擅长人士给与确切答案,先谢谢大家.
1、“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2、“收入所属期间(起)”、“收入所属期间(止)”: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对于稿酬所得是指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时间,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是指纳税人为取得的该项所得而提供使用权的期间。)
3、“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纳税人因此产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所以从时间角度看“所得期间”与“税款所属时期”是同一时间段。
扩展资料:
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有三个“期”需要特别注意。
即:劳动所属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
51个税提醒,个税申报时,一定要搞清楚这三个词的定义,以免“提前”申报!
1、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
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
【案例】王某2019年1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9年1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2、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
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
【案例】李某在2019年10月16号才拿到9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9年10月。
3、税款申报期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案例】李某在2019年10月16号拿到9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这笔工资收入需要在2019年11月办理申报。
各位小会计记住了: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如果小会计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当成税款所属期,那么,容易造成“提前”办理申报的后果。
比如:某用人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
但因为小会计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
话又说回来了:如果个人所得税申报错了,该怎么办呢?
51个税建议,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
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