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需要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1.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2.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3.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一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一)备案范围:
经营化妆品种类主要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二)办理流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选择“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选项申请备案。
(三)申请材料:
收货人应当于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4.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第二步 申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在办理申报前应提前进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海关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 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的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示、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的成分须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如有批件或备案凭证,其品名、成分及使用方法等,还须与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中的内容一致。
第三步 检验检疫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
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
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法律依据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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