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广西退休人员去世
遗属待遇2021年9月执行新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在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施行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待遇仍按我区原有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23日
      根据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广西企业退休人员2021年9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遗属待遇将按照人社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的最新政策和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丧葬补助
      按去世时上一年度广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020年广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988元,所以2021年9月1日以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补助就是5976元。
抚恤金
      2021年9月1日后去世的,以去世时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不足缴费月数除以12计算。
      也就说,2021年9月1日以后去世的,按照2988元的9-24个月计算,2021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最少是26892元、最高是71712元。
      对于广西企业退休人员2021年9月1日前去世的,仍然执行广西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具体政策和标准如下:
丧葬补助费
      按所在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发给。
      不过,如果在火葬区域内死亡使用棺木土葬的,是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的。
      比如广西南宁202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92241元,那么2021年度南宁的丧葬补助费标准就是30747元;百色市2020年年平均工资是82235元,这样百色市2021年丧葬补助费标准就是27412元。详见下表:

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去世退休人员当月养老金标准8个月发给。
      领取困难补助费亲属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第一顺序领取,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领取,困难补助费同一顺序人员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广西2021年平均养老金是2844元,如果按照平均养老金计算的话,广西2021年享受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就是22752元。当然,每个人的养老金标准不一样,实际享受的标准有可能比这个高,也可能比这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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