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15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名城重点保护对象是:明清古城风貌、棋盘式街道格局、文物保护单位、城池水系、传统民居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树名木。第四条 名城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名城的城市功能以居住、餐饮、商贸、旅游和传承历史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主。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审查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管理名城公共设施;
  (四)依法征收名城维护费;
  (五)管理使用名城保护资金;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第九条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工作,并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名城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修改。确需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目标;
  (二)保护原则、范围、内容;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措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五)传统民居等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六)空间尺度和视线走廊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排水、供气、抗震防灾、公共消防、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第十四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本条例和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 名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东至华兴路;南至巍城南路;西至蒙化路;北至文献街。
  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以外,东至环城东路;南至菜秧河;西至红河源路;北至小河桥河。
  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规划区域。
  具体范围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划定,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 核心保护区内修缮、改造、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房屋高度从地面至屋檐不得超过6米,至屋脊不得超过8.5米;屋面采用全青瓦坡屋面;房屋外观装饰、装璜采用砖、瓦、石、木等传统建筑材料,色彩以黑、白、灰为主。
  (二)邻街第一院房屋修缮、改造的,采用砖木或者土木结构,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第十七条 建设控制区内修缮、改造、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屋面采用青瓦坡屋面;房屋外观装饰、装璜采用砖、瓦、石、木等传统建筑材料,色彩以黑、白、灰为主,整体风格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在比邻核心保护区一侧修缮、改造、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邻街第一院房屋楼层不得超过二层;房屋高度从地面至屋檐不得超过6米,至屋脊不得超过8.5米;房屋采用砖木或者土木结构,全青瓦坡屋面,外观形象及色彩与核心保护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一致。
  (三)改造、新建房屋的:在核心保护区界线外50米范围内房屋楼层不得超过四层,含横跨50米分界线的房屋,房屋高度从地面至屋檐不得超过14米,至屋脊不得超过16.5米;其余房屋楼层不得超过六层,房屋高度从地面至屋檐不得超过22米,至屋脊不得超过2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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