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电梯安全负责。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第七条 鼓励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单独或者联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动对学校、医疗机构、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生产第十条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救援、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安全性能、故障率以及电梯制造单位和销售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的评定内容。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电梯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土建施工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防渗漏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维护保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第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可以由代理商先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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