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区别

如题所述

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具体如下:
区别一:立案的方式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到部门移送到执法检查到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
区别二:手续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
简易程序: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区别三:调查的内容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区别四:调查的形式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区别五:处罚的幅度不同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区别六:结案的时间不同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简易程序: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
区别七: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不同。
一般程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不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区别八: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不同。
一般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许可。
简易程序:当时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
区别九:举证期限不同。
一般程序:
1、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这种期限由当时人协商,可以是30日,也可以少于30日,也可以超过30日;只是当时人协商一致后,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方生效。
2、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少于30日,是违法的,不生效。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工伤认定标准是:
劳动者是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符合以上的条件的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所需获得的工伤赔偿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受伤之后,经过简易程序的认定确实属于工伤情况的,那么员工所需要获得的工伤赔偿是需要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和获得的。如果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针对工伤赔偿的金额以及支付的项目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双方可以通过充分的协商去解决,并且协商一致之后需要签署一份书面的和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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