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幼教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欠缺专门法律对幼儿园教育予以权威、统一规范。
依《教育法》,我国教育体系包括幼儿园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其中,初、中等教育对应有《
义务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有
《高等教育法》,而幼儿园教育只有国家教育委员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国家
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条例》等部委规章,没有全国性法律规范。规范层级不高且零散,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导致幼儿园教育地位低下、幼儿园管理混乱、监督效力低下、问题难治,对虐童责任者因缺乏法律规定而很难严惩。
(二)民间资本过度追逐商业利益,导致民办幼儿园“教育”失位。
我国
公办幼儿园稀缺,无法适应适龄幼儿数量增长态势,为解决
幼儿教育资源紧缺问题,政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幼儿教育领域,民办幼儿园大量增生,特别是2015年“
二胎”的政策实施以来,民办幼儿园数量更持续猛增。一方面,我国幼儿园教育长期缺乏权威、统一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民办幼儿园的增长迅猛,导致主管行政部门无力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有效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加之民办幼儿园自负盈亏的模式,民间资本的“商业性”、“逐利性”被激化、放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管理者为追求更多盈利,更重视幼儿园场地、设施、外在形象等硬件实力,以收取高额学费,但在师资引进、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等
软实力环节却缺少应有的投入和重视,幼儿园的核心目的“教育”被严重疏忽,这致使民办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的专业领地,却并不专业,这也是为什么虐童事件都出现在民办幼儿园的原因所在。
(三)我国幼儿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水平不高,幼儿园教师准入门槛偏低,导致我国幼儿园教育质量普遍低下。
幼儿园教师是实际接触和教育儿童的主力人员,因此他们的教育专业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就我国幼儿园教育质量来看,无论是公立还是民办,人们认可度并不高,普遍地反映是多数幼儿园教师缺乏对各年龄段儿童行为习惯及其背后的生理、心理特点的足够认知、分析能力,缺乏对儿童情绪、自我情绪的疏导、调控能力,习惯以“大人”、“管理者”自居,缺乏对儿童爱和接纳的能力。教育专业能力的匮乏,使多数幼儿园教师在面对十几个或几十个“小顽童”时,为树立权威、高效管理,易直接采取训育、斥责甚至体罚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如教师情绪失控,常规无“爱”的管理手段就极易演变为暴力。
而幼儿园教育质量低下的根源还在于幼儿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水平不高。我国幼儿园师教师的办学层次参差不齐,多数是中等专科幼师学校,少数高等专科幼师学校、并入大学的幼师专业院系,以及商业机构开办的幼师专业培训班等。而幼师专业生源以初中等学历为主,学生起点较低。从教学氛围来说,办学者多以招生、发放学历、解决就业为目的,学生多以能短期内完成课业、取得学历、找到工作为目的,在此功利化氛围下,学习周期短,课程设置初浅,专业考核宽松,学生虽可能会学到舞蹈、绘画、游戏等要求不高的技能,但难以真正学习和掌握真正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如幼儿教育特点、心理学、
儿童心理学、爱、情绪接纳、控制、管理与疏导等。
幼儿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水平低下,势必导致幼儿园教师准入门槛过低。在我国,具幼儿师范背景并取得学历和
教师资格证者可以成为幼儿园教师,但基于前文分析,幼教学历和教师资格证更多只具形式,没有含金量,有缺乏专业素养的人成为幼儿园教师。
(四)缺乏对幼儿园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家长基于对自己孩子的最本真的爱和保护本能,应是最有力的监督者。但普遍的问题是,家长们对孩子在幼儿园情况的掌握非常被动,在幼儿园安全防卫工作加强的情形下,除家长开放日,家长可以入园、入教室了解孩子情况,大多数时间,是被拒之门外,虽上学、放学时段有老师出现,但宥于安全管理和时间等因素,家长无法详细过问。另幼儿园虽安装有监控,但多数幼儿园并不对外公开监控内容。因此,除非幼儿园主动,家长难以与幼儿园展开畅通、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家长的
知情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家长的监督几乎陷于空白,这使前文所列或类似虐童事件有了发生的机会。
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当前幼儿园教育监督机制度的主要组成,但从各虐童事件的相关新闻报道来看,都是事件爆发后,相关主管部门才匆忙应对、表态追责,无不体现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