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为5年。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未再次注册的,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21〕36号)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注册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附件2)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缩短注册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注册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从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但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有效期自旧证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