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到了怎么办理退休

如题所述

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退休办理。
年龄到了退休怎么办理
1、退休前一个月,由本人持“需要材料”到人才中心申请并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
2、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养老待遇档案》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按规定缴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存档费。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如下:
1、一般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即可退休;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立即可以退休。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法定行业和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办理退休的流程如下:
到退休年龄后退休手续办理的流程如下:
1、当职工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向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到当地的社保部门提交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和社保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和证件照;
2、社保局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受理成功会通知职工的单位提供档案;
由单位将职工的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等资料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3、经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后,退休员工就可以带上退休证进行确认。
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合同自然终止,不能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属于法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企业不再给予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合同到期后,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原有的合同就会随着退休而终止,如果企业需要这些员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进行,签订聘用协议即可。
办理退休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1)退休申请书;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属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3)申报人户口复印件一份;
(4)申报人在当地国有银行或交通银行、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张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
(6)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需交至申报退休的当月;
(7)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管理手册;
(8)申报人填写《职工退休核准表》;
(9)有副高级其以上职称的退休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及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即《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审批通过的,就享受退休人员的身份;办理离职手续,并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11)存档证
(12)就失业证
(13)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单。
最新的退休年龄规定是男性年满六十岁,女性年满五十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即可退休。但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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