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请问,做医疗事故鉴定有什么必要的程序?

如题所述

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扩展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2、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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