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这份文件名为《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得到了市政府的正式批准。在2011年12月1日的第37次常务会议上,该办法经过详细审议并被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印发。
通知的编号为丹政发〔2011〕43号,它旨在规范丹东市城市内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为,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可持续发展。这份管理办法将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导,帮助他们有效管理和处置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丹东市人民政府对此管理措施的实施高度重视,希望通过这一举措,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保护市民的生活质量。实施日期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所有相关单位需严格遵守并执行这一管理办法,共同维护丹东市的美丽城市形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丹东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1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以印发丹政发〔2011〕43号印发。《办法》共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