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交警不会主动追捕逃逸车辆,因为这可能导致公共安全风险的增加,得不偿失。然而,他们的执法规范并未明确排除事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遵循严格的标准。首先,除非执行特殊任务,如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否则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罚违法行为应在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设置分流或避让标志,以确保来车安全。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粗鲁手段,如站在车前强行拦截或伸入车辆内部,而是应采取合法方式,如通知前方交警协助堵截或者记录车号,以便事后依据法律追究责任。
只有当驾驶人驾车逃跑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造成严重威胁时,交警才会考虑驾驶车辆追缉,通常会选择通知前方拦截或者事后采取法律行动。
第七十四条规定,当在高速公路上发现危及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如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等,交警可以通过喊话、警报器或车载显示屏等方式引导车辆至服务区或驶出高速接受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纠正违法行为。
虽然逃避检查,但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通知去处理是必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