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了基本的管理要求的法规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是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扩展资料: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我国将生物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3、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