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有没有故意制造工伤来换赔偿的人,是为什么?

如题所述

有这样的人,我们单位就遇到过。

俗话说得好,穷山恶水出刁民。

大概是因为太穷了,太需要钱。那名员工小刘,竟然在工作时利用机器打伤了自己的手指,造成了小拇指轻微骨折。

为什么知道他是故意的呢?

因为前不久跟他一起的一个同事小马也是发生了类似的情况,造成了轻微骨折。

经过鉴定以后是工伤10级,拿到了9万多元的赔偿。

小马拿到赔偿金以后,马上买了一辆车。

小刘跟小马是老乡,都是来自中国内陆某个比较贫困的地区。

事情发生后,我们一度怀疑小刘是故意的。后来调看了监控录像,看到他在打伤手指头的时候皱着眉头,使了狠劲儿。

但是在没有明确的证据的情况下,小刘依然被鉴定为工伤十级,并且也如愿拿到了9万多的赔偿金。

因为劳动法方面是倾向于保护员工的,所以在出现了这种工伤事故之后,企业是难以免责的。

无论如何生命是无价的,不建议以伤害自己的身体为代价来换取金钱。总有一天你会后悔的…

工伤认定:员工在工伤认定中是无过错责任的。只要是在工作中或为工作准备过程中发生的伤害都属工伤;另外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区间内)发生的道交事故,员工非主要责任的也属工伤,且可获得“双赔”~即获工伤赔偿同时可获道交事故的民事赔偿。

工伤案件在申请人为员工的情况下,在程序上遇到了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而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而使得受伤者的员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我国的工伤认定及解决的法律性依据目前只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方实施细则。这个条例不可能赋予人民法院工伤认定权,除此之外也没有别的法律可依据,所以在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而人社局又拒绝执行判决时,法院的司法权力又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这样便使得这样的案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操作性,所以法院的判决就显得苍白无力,让当事人赢了官司却解决不了问题,处于尴尬境地,此时司法权力也同时处于尴尬境地,眼看着判决公然地不被执行却缺少法律上的解决途径。笔者认为,这不是法治国家所应有的状态,这样的问题出现主要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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