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各机关。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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