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杀妻灭子案的案件经过是怎么样的?

如题所述

贵州杀妻灭子案的案件经过如下

一、失联报案

2001年3月20日凌晨两三点,李玉前从大光明旅社回到家中。他自称妻子和儿子不见了,并于3月21日下午向巴西分局报案。

李玉前此后曾供述称,当发现妻子儿子不在家时,他以为谢初明在和自己怄气,带着儿子去娘家或朋友家了。3月20日凌晨回家时,他没有发现异样,倒头便睡,第二天清早就去上班了。

二、警方调查

警方的检验报告显示,2001年3月28日晚,技术人员在李玉前卧室门边的墙上提取了两枚血指纹,得出鉴定结论:血指纹为孟瑞红左手中指遗留。此外,李玉前家中的血痕和毛发,经物证检验鉴定,确定为谢初明所留。

2001年4月7日,六盘水公安局刑警支队调查报告显示:3月30日,孟瑞红被刑事拘留,押至六盘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突审。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孟瑞红终于交代其在3月20日晚“协助李玉前分尸抛尸”的全过程。4月4日,李玉前被刑事拘留。4月28日,李、孟两人被逮捕。

三、检方起诉

2001年5月24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李玉前和孟瑞红。李玉前被控杀妻灭子,孟瑞红被控协助毁尸灭迹。检方指控称:

自从2000年5月谢初明发现李玉前外面有女人后,夫妻关系恶化,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回家后掐死了谢初明,又用枕头捂死了被惊醒的儿子李明昊(3岁半)。

直到当天晚上9时许,李玉前找来孟瑞红,由李动手、孟协助,将母子的尸体肢解,分装在4个编织袋内,孟瑞红用背萝先将谢初明躯干和双下肢背到炼铁高炉,然后再返回将余下的尸体分三次转移到炼铁女单身楼304室(孟瑞红有时住304),然后再用背萝背到高炉。

四、法院判决

2001年9月10日,六盘水市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瑞红构成包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在庭审中,李玉前当庭翻供,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他说与自己妻子感情很深,没有杀人动机和目的。他把矛头指向孟瑞红,称案发前两人关系已形同水火,他被孟瑞红栽赃陷害,真正的凶手是孟瑞红。

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市中院再次认定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但改判死缓。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扩展资料

发回重审

9月28日下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李玉前故意杀人、孟瑞红包庇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分别于2016年向原审被告人李玉前及其辩护人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林合、2019年8月22日向孟瑞红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张林合、李玉前到庭参加诉讼,李玉前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原审被告人孟瑞红因下落不明未到庭。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9月24日17时50分,经过一天的庭审后,贵州省高院宣布再审审理终结,鉴于案情复杂,将另行择期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贵州“杀妻灭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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