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现役军人 离婚财产分配 原则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结婚 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即使是与现役 军人离婚 ,也是需要对 夫妻财产 作出分割的,而此时也有一些具体的原则是需要当事人遵循的。 《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 离婚 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具体而言, 离婚财产分割 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 债务 、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 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作为离婚原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同时在 协议离婚 分割财产时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共同债务;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 赡养 、抚养义务等。 综上所述,不管是什么婚姻,在对 离婚财产 的分割中要求的原则都是一样的,而对于军人离婚财产来说,会有部分出入会算作是个人的财产,比如在不对的医药补助费等规定的费用,会算作个人财产,不会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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