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资产重组

甲乙为父子,共同控制拟上市公司A,甲控制公司B,乙控制公司C,但甲在C公司没有股权,乙在B公司没有股权,现A拟分别收购B公司和C公司的部分资产,请教各位达人,能否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资产重组?

关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问题,我觉得应该从实质角度去分析。之所以区分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合并和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合并,是从企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角度考虑的。如果甲乙是父子关系,系当然的一致行动人,那么A收购B或C,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收购没有太大问题;如果甲乙是两个无亲属关系仅凭协议等其他安排形成的一致行动人,我认为就应当注意区分甲乙共同控制不同于甲或乙单独控制,即应当先判断共同控制形成的原因及其稳定性。个人拙见,请给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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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0
我个人的理解首先,父子关系是很强的“家族控制”的证据其次,父子共同持股一个公司 分别持股其他公司 且属同一行业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 从家族企业的角度考虑 这无非是整个家族经营生意的一种方式在此种情况下,认定父子共同控制三家公司 从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来说 解释为共同控制不存在障碍 从证监会审核角度来说 由于“父子关系”是不可能伪造的 没有漏洞风险 认定为共同控制亦不存在障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9
  如果是有证据证明是“一致行动人”,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与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由此判断,如无证据,甲乙一定为一致行动人,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资产重组。
  

  

  
第3个回答  2013-10-20
前提已经是甲乙“共同控制”了,除非有证据表明甲乙是“一致行动人”,否则可以不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资产重组
第4个回答  2013-10-20
思路肯定是先确认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共同控制是没法简单判断实际控制人,所以重点是在如何将认定实际控制人这一环节上做实。出一致行动人声明,获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认可,不要留形式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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