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改制前后本企业工作年限可否合并计算问题的复函

如题所述

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2002年1月28日发布)第二条】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79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或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002)323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劳动部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发(1997)88号】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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