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权利吗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此处的处分是指政纪处分。审计机关没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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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30
开除党籍是我党党内最重的处理,对于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都分别有明确规定。《党章》在第38条中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第39条在规定“留党查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对开除党籍作出了100多条的规定,其中第14、30、31、36、37条是最基本的,党员应该予以牢记:第14条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6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第37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第2个回答  2017-09-30
有建议权,但是没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