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私法自治原则不仅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这些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
私法自治是一种自由。自由是一个表征主体意志独立自主程度的概念。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由概念是指客观事物自为的状态。这是哲学意义上自由的概念。狭义的自由概念则仅仅指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客观事物的状态{12}。私法自治的自由当然应是后一意义上的自由。它表征的是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能力或状态,它是与权利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完全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自由观中看出,作为西方最早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提出并研究自由概念的学者,他将自由视为一种在法律所许可范围内行为的状态,并指出,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拘束的放纵自己,随心所欲地生活,而是指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追求善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