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出租行业(我们是出租人,属于经营租赁),设备购入时进了固定资产,但设备上的配件经常损坏或丢失,再购入新配件补充,在会计上这些业务如何处理(主要指存货方面)?其次,建筑设备存放时,必须拆成零部件存放,那么新购的补充配件要与其分开存放吗?库存商品里只列明单独购买的配件吗?之前进入固定资产的设备中的那部分零部件怎么处理?每月的主营业务成本依据什么来核算?希望有懂行的给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