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哪个管用

如题所述

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两个不同机构,它们在功能上有所区别。具体差异如下:
1. 性质不同:
- 劳动监察大队:属于行政处罚程序,拥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司法处理程序,没有处罚权,主要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或裁决。
2. 处理对象不同:
- 劳动监察大队: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直接处理劳动者。
- 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争议中的问题。
3. 处理方式不同:
-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能施加行政处罚。
-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裁决。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论是劳动监察大队的查处结果,还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在赔偿方面发生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对于已经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事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告知投诉人遵循已开始的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