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不出示证件强制拿走东西合法吗

如题所述

1. 上海市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暂扣物品时,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数量不少于两人。
2. 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时,应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其中一联交给当事人。
3.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若难以现场清点,执法人员应将暂扣物品分别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名,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若当事人脱离现场,执法人员应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和时间,由执法人员签名。
4. 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包括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5. 若在暂扣物品中发现违禁或非法物品,应移交给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6. 城管执法部门应设立暂扣物品专用仓库,并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暂扣物品应及时入库,并由专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核对签字,办理入库手续。物品出库需经城管执法部门领导书面批准,由专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
7. 城管执法部门应在暂扣物品后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若案件情况复杂,可经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五日。城管执法部门应妥善保管被暂扣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对于无违法行为或不再需要暂扣的物品,应立即解除暂扣。
8. 若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对暂扣物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可按相关规定处理。
9. 城管执法部门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拍卖有价值的物品、捐助或销毁鲜活物品、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收购金、银、收购杂货类物品、处理书、画及杂志等刊物、按国家规定处理。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10. 城管执法部门应按月公示暂扣物品、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并填写《暂扣物品处理单》,归档保存。
11.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需将当月的暂扣物品统计报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
12.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13.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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