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如题所述

【答案】:世界各国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的模式很不一致,总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
(1) 概括式规定。概括式规定是指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所以其立法背景使其受案范围非常宽泛。
(2) 列举式规定。列举式规定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式。肯定的列举是指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法院能受理哪些行政案件,一一具体加以列举,被列举的行政案件属于受案范围,未加列举的,法院不得受理。其立法背景使其受案范围非常狭小。
否定的列举也称排除式,是指法律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即法院不能受理的事项,一一具体加以列举,凡被列举的事项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未作排除列举的则都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其立法背景使其受案范围非常广泛。
(3) 混合式规定。又称结合式规定,即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上述三种模式的立法背景之间的逻辑关系,混合式只可能是概括式和否定列举的混合。本题不能仅依我国情况回答,应将受案范围列举的情况包括其他国家通常采取的方式简要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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