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例可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什么案例可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密联系我国法治建设实际,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突出政法战线的关键作用,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的相关内容:

1、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2、加强法治反腐能够确保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确保党的群众路线的贯彻落实。

3、加强法治反腐,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不断筑牢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思想基础,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人才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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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2
  公平正义是需要别人在吹响的号角,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的,却也不需要遗憾,人与社会的关系之复杂,是需要一个环境的,那偏偏就不是公平正义的环境,要知道什么都是相对存在的,所以无论哪个政治体制或社会团体都在吹捧他们的目标是公平正义。那是他们需要这样做的。

  我们平民百姓,生活在哪个政体都好,不用在这个问题上做什么抉择,把自己的心情放在追求其他人生问题的答案和真谛上吧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所普遍共同向往、不懈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当今社会里,要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必需通过司法活动,按照诉讼基本规律的要求,秉承和遵循科学的办案原则,对诉讼主体权利和义务进行正确分配,才能达到理想的正义结果,实现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合法与合理原则。法律正义的实现必须以一定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存在及其有效适用为前提。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其司法部门任意背离既定的法律规则,自行其事。审判程序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服从法律,按既定的法律规定办事,不允许违背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合理性原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又一要求。一般而言,法律的规定都比较原则,不可能面面俱到,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具有理性,通过理性的思维找出法律的精义,对案件作出合理的裁判,不合理的裁判是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的。要做到审判程序公正,没有合理的程序做基础,是无法实现的。

  公正与效率原则。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司法公正乃国脉所系,是审判工作的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则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客观体现。离开公正,效率就变得毫无意义;离开效率,公正就会残缺不全。“迟到正义就是非正义”。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公正优先于效率;在司法活动中,应以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多的收益,在单位时间内,能较快地解决冲突、平息矛盾,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只有实现有效率的公正,让当事人在法律上打得服,在时间精力上打得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不可能实现公正。

  审判公开原则。任何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以公开性作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求。没有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就是一句空话。公开性原则是指对案件的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既要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又要向社会公开。开庭审理前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公众旁听;允许闻记者采访报道,加强舆论监督;判决公开宣告,接受社会监督。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过程和审判结果的不安定感和不信任感,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是一种反映人们的普遍追求和理想的价值目标,它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地对待。平等性原则实际上就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律不能得到公平的执行,再正义的法律也会毫无用处。强调司法公正,就必须坚持司法保护的平等性,既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使“同一范畴的所有成员应受到同样的待遇”,又要在实体处理上,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即便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均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或法官应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平等参与的机会。为了保护人权,牺牲司法效率,为了打击犯罪牺牲人权,影响打击犯罪的效率,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程序和实体并重原则。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忽视案件的处理程序,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不仅实现不了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既要在实体上追求公正、客观地认定事实,又要在程序上做到中立、平等和公开,以程序的公正来促进实体的公正。在两者并重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就是正义的化身,是公平的象征,是他们内心追求和向往的。两者不可偏废,在二者发生冲突时,需要相互协调,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其各自功能和作用恰当发挥。

  法官中立原则。法官的中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也是对法官的最基本的要求。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不倾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而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所以,法官在办案中,要在查明事,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要在严把法律关,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中立性内涵有两个方面的容:一是法官必须同案件事实和结果之间没有关联性,要求法官不能裁判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之间有任何利益上的或其他方面的关系;二是法官不得对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存有支持或反对的偏见。惟此,才能彰显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