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邀请招标有三家,有两家是废标,怎么办

如果邀请招标有三家,有两家是废标,怎么办

如果邀请招标有三家,有两家是废标时,暂无相关法规明确具体处理规则。
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出现是否进行流标处理,还是正常处理,一般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如判定在该情况下,有效投标不具备竞争性,可做流标处理。反之,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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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5
注意,来投标的3家单位可能是串通好了的,故意让两家成为废标,招标方就只能用那没有废的一家了,要是时间不急的话可以再进行招标,要是时间不够的话,在经过详细的考察无重大问题的情况下,还是用那家吧
第2个回答  2020-12-24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项目又紧急,可以顺延第二名吗?192期音频(点击收听)我们详细聊过,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主要观点是,采购人在综合考虑经济性、技术性、效率性等因素的条件下,只要可以排除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就能做出自己的合理选择。通俗一点说,只要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报价、技术水平与第一名差异不大,二者也不存在串通情形,就可以顺延第二名,并且无需因为改变采购结果而去财政部门报备。当然,如果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法,则要报告财政部门对其给予处罚。

现在又遇到了一个新的情况:一个项目只有三家供应商投标,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后,只剩下两家供应商了。这种情形之下,可否直接顺延第二名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医院采购一批医疗设备,共三家供应商投标,三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最终综合得分最高的A供应商中标。但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因厂家无法供货提出要放弃中标资格。鉴于该采购项目紧急,医院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顺延综合得分第二名的B供应商为中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后,什么情形下采购项目可以顺延第二名?鉴于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如何操作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的,不可以顺延。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实际上就只剩下两家供应商了,这不符合“公开招标时必须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条件”这个法定要求,该项目应做废标处理。因此,不能顺延第二名。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可以顺延第二名。
第3个回答  2010-11-16
这要看是什么性质的项目,如果是政府采购,那毫无疑问要重新招标。如果不是政府采购,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如果认为仍具有竞争性,可以选择第三家中标。如果认为不具有竞争性则需要重新招标,
第4个回答  2010-11-15
可以流标后再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