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陆完成小学学历,只要将大陆小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送至当地公证处公证,回台后再将公证书拿到海基会办理验证,即可当作学历证明,以衔接在台国中学业
贰.国中、国小部份,属国民义务教育范围,凭足资证明文件(如毕业证书、结业证明及成绩单以证明在大陆已完成若干年级之学业)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所属学区之国中、小申请入学,经学校甄试视其程度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参.依据法规条文(大陆地区学历检核及采证办法:
http://www.sef.org.tw/html/rule/rule1-3-7.htm )
上述法规第七条:大陆地区人民在民国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毕(肄)业於经教育部认可之大陆地区学校或机构所取得之学历,其申请检核,应检具下列文件: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属实之学历证件、历年成绩证明及公证书影本。二、前款公证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证明与大陆地区公证处原发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三、国民身分证影本。四、在台湾地区定居证副本或户籍誊本影本。
参考资料:海基會教育交流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