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章 招标范围

如题所述

第二章招标范围规定了哪些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以下是详细情况:


1. 关系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的国际采购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1(附件1列明详细清单)。


2. 所有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项目中的国际采购机电产品。


3.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采购的机电产品。


4.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的国际采购机电产品。


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国际招标的其他机电产品。


然而,根据第九条,以下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来自国(境)外的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旧的机电产品。
    单次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科研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的样品样机。
    国务院指定的特殊产品或特定行业产品,以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所需的机电产品。
    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以上条款明确了国际招标的必要性和例外情况,以确保机电产品的采购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扩展资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2004年9月23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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