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买房供房的按揭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一、珠海买房供房的按揭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外地户口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证明才能贷款买房,另外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希望能帮到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二、珠海买房供房的按揭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内人士;
2、未满18周岁仍需要办理贷款的由银行进行审核是否给予贷款;
3、年龄与按揭年限之和男性不超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过60,女性不超过55(具体事宜以相关银行确认为准);
4、具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月供贷款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
可以找些金融机构咨询下(例如:我爱融之类的)

三、珠海买房供房的按揭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购房屋全部价款30%以上;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珠海市申请公租房的最新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需提供居住证)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5.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3.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4.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备注: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申请人(不得是共同申请人或其他人员)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或建行储蓄复印件。


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指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办理了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3.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4.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备注: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申请人(不得是共同申请人或其他人员)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或建行储蓄复印件。


三、住房困难家庭人群


申请条件:


不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类别条件,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新就业职工人群


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已在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备注:新就业职工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人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异地务工人群


申请条件: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的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一、二、三级评价证书(之一)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及社保缴纳凭证。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专业人才人群


申请条件:


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者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高一特企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4.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及1年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3.申请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或者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高特企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和农业)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和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或者提供由企业开具、相关部门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证明。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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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申请方式


1.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协助核查部门将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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