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民法的一个案例~

这是一道民法的案例分析题。
案例:张三有60万,2003年9月21日外出坐船时,船沉,张三下落不明,张三家中有张三的父亲张靖,妻子王燕。
问(1):张三的家人何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2):人民法院又于何时才能宣告其死亡?
如果人民法院宣告张三死亡后的一个月,王燕又嫁于许胜,过了三个月后,王燕病亡。 而张三在落水后由李四救起,一直住院至王燕病亡后的一个月,期间张三又打了护士黄,黄向其索赔5000元,住院间李四支付了张三的住院费20000元,张三则口头答应出院后给予李四10万元,然而在张三出院那天,由于兴奋过度坠入山谷死亡,临死前立口头遗嘱,将其财产全由王燕继承。
(3):张三在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其妻又与别人结婚,其妻的做法是否合法?
(4):张三对许胜的赠与(10万)是否成立?
(5):护士王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
(6):张三临死前的遗嘱是否成立?
(7):张三自然死亡后其财产如何分配?

还有其理由也尽量详细的写出来,谢谢啦~
呵呵,两个答案都很好呀,都不知道该采纳哪个了~~~

1.2005年9月22日。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从2003年9月22日--2005年9月21日为2年。第二天才可申请,故为2005年9月22日。
2.2006年9月22日。
〈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时间计算方法同上。
3。合法。
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终止。
4,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5.成立。
侵权赔偿。
6.成立。
意思表示明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本案没有强调没有见证人,因此一般推定是成立的。。
7.支付张三垫付的医药20000.和黄某的赔偿5000,和赠于100000剩475000有张境继承。遗嘱指定继承人死亡,被继承财产按法定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呵呵
我对自己很有信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1-28
1、两年之后,因为张三系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2、在张三家人申请后,法院发出公告后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其家人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其死亡。
3、合法,因为张三的死亡导致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4、成立。因为赠与合同时诺成合同。即无需实际缴付十万块钱,其合同已经生效。
5、成立。因为张三岁被宣告死亡,但其自然死亡前的行为仍然有效。
6、若是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这两个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没有说明见证人的情况,可以推定其口头遗嘱无效。
7、在其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王燕及其子女继承。王燕的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继承人应该先在戚继承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偿还给李四的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