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道民法的案例分析题。
案例:张三有60万,2003年9月21日外出坐船时,船沉,张三下落不明,张三家中有张三的父亲张靖,妻子王燕。
问(1):张三的家人何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2):人民法院又于何时才能宣告其死亡?
如果人民法院宣告张三死亡后的一个月,王燕又嫁于许胜,过了三个月后,王燕病亡。 而张三在落水后由李四救起,一直住院至王燕病亡后的一个月,期间张三又打了护士黄,黄向其索赔5000元,住院间李四支付了张三的住院费20000元,张三则口头答应出院后给予李四10万元,然而在张三出院那天,由于兴奋过度坠入山谷死亡,临死前立口头遗嘱,将其财产全由王燕继承。
(3):张三在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其妻又与别人结婚,其妻的做法是否合法?
(4):张三对许胜的赠与(10万)是否成立?
(5):护士王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
(6):张三临死前的遗嘱是否成立?
(7):张三自然死亡后其财产如何分配?
还有其理由也尽量详细的写出来,谢谢啦~
呵呵,两个答案都很好呀,都不知道该采纳哪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