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3月,暂住证已改为居住证,办理需要证件如下:
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证件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当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县(市)(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第八条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签注应当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登记站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在原居住证证件上签注居住地住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等信息。
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省辖市区或县(市)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当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跨省辖市或县(市)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八条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1.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单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2.暂住人员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准备好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两张相同)、在租赁期间内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东提供材料:房产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居委会提供材料:需要居住证明,要原件。